人身险公司监管迎变革 银保监会:将分为会管和属地监管两类(附公司归口表)-pg电子游戏平台
经济观察网实习记者 胡容玉 记者 姜鑫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将迎来大调整。 1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对监管对象、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是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统筹系统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属地优势,更全面准确把握单体机构风险,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 监管分为会管和属地监管 《方案》指出,依据公司系统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银保监会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公司52家。 方案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对象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监管职责明确分工 《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做出规定,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职责。 一方面,在行政许可职责划分上,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而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职责划分上,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在《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属地监管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局办理。 工作要求突出有效承接 为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银保监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三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深入研究风险特征和监管规律,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全面了解所承接机构状况,摸清风险底数,与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有效衔接,明确监管重点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结合方案内容,对相关处室职责、人员编制等进行调整,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监管职责有效承接。 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系统建设,统一日常监管流程和标准。编制行政许可操作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要点,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培.,提升银保监局监管能力。 三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与各银保监局之间搭建信息收集、汇总、共享..,全面掌握人身保险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协同做好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
|